郑州弘特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弘特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特117号
申请人:郑州弘特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位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向洲,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郑州弘特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州弘特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8)***字第0290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仲裁裁决不审查本案事实证据,仅仅依据鉴定文书进行裁决是错误的,所认定事实与实际相悖,裁决结果错误;仲裁裁决所依据的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公正,依据鉴定结论进行裁决是错误的。本案不应启动鉴定程序。本案不符合鉴定条件。本案鉴定程序违法。故该鉴定意见书不客观、不科学,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仲裁程序违法。仲裁严重超过《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期限。仲裁庭在其不同意鉴定并提出鉴定违法的情况下,仲裁庭仍进行鉴定,显然程序违法。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员的组成程序严重违反仲裁规则;涉案仲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原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对被申请人反请求的受理严重违法。受理时间已超过了法定期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仲裁鉴定程序违法。仲裁超期作出裁决,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严重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综上所述,原仲裁裁决及仲裁程序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客观事实情况,因此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河南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称,本案仲裁程序合法。本案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程序不以原告同意为前提,仲裁期限经批准可以延长,故程序合法;本案不存在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申请人的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字第0290号裁决:一、申请人郑州弘特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被申请人河南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损失136686.95元;二、驳回申请人郑州弘特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三、驳回被申请人河南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的其它仲裁请求;四、本案本请求仲裁费15428元,由申请人郑州弘特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请求仲裁费30612元,鉴定费8万元,由申请人郑州弘特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9865.24元,由被申请人河南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80746.76元。鉴于本案反请求仲裁费、鉴定费已由被申请人河南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全部预交,对于应由申请人郑州弘特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申请人郑州弘特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履行上述第一项裁决时一并直接付给被申请人河南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五、申请人郑州弘特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州弘特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郑州仲裁委仲裁程序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情形。本案中,郑州弘特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合同、工程的相关证据均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依法不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故对其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郑州弘特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弘特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郑州弘特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黎
审判员秦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