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02执1483号之一
申请人郑州弘特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风鸣路1188号建业置地广场A座13层A7号。
法定代表人位鹏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开源路中段大众路口。
法定代表人田雨,经理。
本院在执行郑州弘特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弘特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402民初15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樊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