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民初732号
原告:郑州正岩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85U356,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前程村66号。
法定代表人:高兴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东阳、石诞生(实习),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凤鸣路1188号建业置地广场A座13层A7号。
法定代表人:位鹏飞。
原告郑州正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正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晓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弓豪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