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弘特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正岩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弘特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财保4699号
申请人郑州正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前程村**。
法定代表人高兴中。
被申请人郑州**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凤鸣路**建业置地广场******
法定代表人位鹏飞。
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财保4620号民事裁定,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是:一、冻结了被申请人郑州**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支行88×××04账户的存款1244556.64元。二、冻结了被申请人郑州**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郑州航海路支行8111101012200970948-000001账户的存款892283.82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支行88×××04账户存款1244556.64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郑州航海路支行8111101012200970948-000001账户存款892283.8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冉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