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6民初1120号
原告:赵红卫,男,汉族,1968年0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0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河南省金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周口高新区技术产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67846060A.
原告赵红卫诉被告***、河南省金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赵红卫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红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红卫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红卫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苏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