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赵红卫与***、河南省金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6民初1120号
原告:赵红卫,男,汉族,1968年0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0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河南省金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周口高新区技术产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67846060A.
原告赵红卫诉被告***、河南省金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赵红卫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红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红卫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红卫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苏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