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81民初1856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华,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金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高新技术产业区(北外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周口市金华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段保卫,公司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际堂、***,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金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金华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存在,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鑫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