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周口市兴源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周口车联邦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豫1602民初1306号
原告周口市兴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金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娄际堂,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周口车联邦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周口市兴源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周口车联邦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口市兴源投资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搬离承租厂房。2、判令被告支付厂房租金1269000元(从2017年1月1日至起诉之日,22600平方米按每月每平方5元的标准计算)。事实理由:2016年8月25日,周口市川汇区兴源产业聚集区投资公司(2017年3月份更名为周口市兴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公司”)、河南省金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夏公司”)同被告签订了《标准化厂房使用合同》,合同约定兴源公司将坐落于川汇区产业聚集区的六栋厂房提供给被告使用,用途为仓储物流,使用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合同约定如被告在2016年12月31日前缴纳税金达到1000万元,兴源公司免收房屋租金,如达不到,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每月每平方5元的标准向金华夏公司支付租金,用于抵偿兴源公司欠金华夏公司的工程款。但截至目前,被告经营的一年多的时间内仅缴纳税款200元,支付租金20万元。合同到期后,兴源公司多次向被告下发通知,要求被告限期搬离,支付下余租金。被告对此置之不理,仍然强行侵占厂房不予搬离,为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周口车联邦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之前将坐落于周口市川汇区太清路与中原路交叉口的川汇区产业聚集区编号为1#、2#、3#、4#、5#、6#的厂房腾空并交还给原告周口市兴源投资有限公司,如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周口车联邦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腾空搬离该厂房,二原告可以对房屋内遗留物品行使留置权。
二、在本案件中,关于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周口车联邦物流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周口市兴源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金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同意自行协商处理。
案件受理费81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口市兴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靳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