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1860号
原告:成都乾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LDD44X。
法定代表人:赵邦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嘉运货运信息部,住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柴达木路**院内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5MA75NXEE31。
经营者:李复存,女,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西宁市城北区嘉运货运信息部经营者,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莫家街**,身份证号×××。
被告:格尔木林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青海省格尔木市金**信用代码916328013109163131。
法定代表人:韩有奴四,总经理。
被告:王维升,男,1979年6月2日生,汉族,住青海,住青海省乐都县iv>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乾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嘉运货运信息部、格尔木林顺运输有限公司、王维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乾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嘉运货运信息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乾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嘉运货运信息部已于2019年注销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嘉运货运信息部的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乾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嘉运货运信息部的起诉。
审判长 商惜华
审判员 冯珍珍
审判员 申 旭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婧
书记员 唐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