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乾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成都乾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1民初2108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乾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9号4栋1单元19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LDD44X。

法定代表人:赵邦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罗凯,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乾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嘉运货运信息部、格尔木林顺运输有限公司、王维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19年7月26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察尔汗支公司的起诉,同日,申请人以侵权人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中心支公司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申请追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中心支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中心支公司与原告之间无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告申请追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中心支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乾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中心支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 判 长 裴淑文

审 判 员 孙修乙

人民陪审员 冶庭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