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5民初960号
原告:***栋川镇龙岗***木材经营加工厂。
住所:***栋川镇龙岗高埂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322854404Y。
法定代表人:***,男,196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
被告:四川百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奇峰镇永安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U9BM8W。
法定代表人:叶玉祥,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栋川镇龙岗***木材经营加工厂诉被告四川百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向原支付了欠款,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栋川镇龙岗***木材经营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元,由***栋川镇龙岗***木材经营加工厂负担(已交)。
审判员 周兴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宝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