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3民初1682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北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洹北街道韩陵路7号院双创综合服务平台北楼105-C室。
负责人:李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河南湛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韩陵镇韩陵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孙艳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超,男,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安阳德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韩陵镇韩陵大道与经一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海印。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北关分公司诉被告河南湛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德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北关分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德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北关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德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北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德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侯 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