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10918号
原告:***,男,198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男,198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
被告:新乡市天丰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大道与海河路交叉口绿都城18号楼1**2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932065182。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新乡市天丰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