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702执1300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天丰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大道与海河路交叉口绿都城18号楼1**2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1690号3幢5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天丰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新乡市天丰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