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盈华全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盈华全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9000号 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盈华全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北路西五巷5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盈华全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超付的款项2,442,645.65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2,442,645.65元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夜景亮化内网工程)》,约定原告将位于天山区金银路-***的团结路亮化工程的夜景亮化内网工程分包给被告进行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款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后经结算发现,原告向被告超付金额共计2,442,645.65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无果,为了保护自身权益特诉至贵院,***判如所请。 新疆盈华全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中,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与新疆盈华全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夜景亮化内网工程)》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属于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向承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无效。因案涉工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故本案应当由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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