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民再2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新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新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达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南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豫13民终1377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豫民申568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新达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联通南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达江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违反法律适用规则,采信证据错误。1、本案二审中新达江公司当庭提交南阳联通公司付款凭证4份及相关判决,拟证明新达江公司的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二审法院认为该4份付款凭证及其对应的判决中的表述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错误。2、新达江公司的证据来源于另案中的卷宗,故诉讼时效应从2019年10月21日起算。3、南阳联通公司利用其编制和审核定案表的优势地位,一直不给新达江公司定案表原件,拖欠新达江公司工程款900万元之多,使新达江公司迟迟无法主张权利,并导致新达江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请求支持新达江公司在原审的诉讼请求。 联通南阳公司辩称,1、新达江公司所诉的工程项目包含镇平等县,原审管辖程序违法;2、新达江公司要求支付款项的理由不成立。我公司在原审已经提交付款凭证,证明款项已经在2014年支付完毕;3、新达江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再审认为,首先,新达江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复印于2019年(2019)豫13民终4564号案卷,按照其与联通南阳公司的交易习惯,新达江公司在工程施工完毕后首先向联通南阳公司提交“审核定案表”。本案中,新达江公司提交“审核定案表”后,联通南阳公司并未向新达江公司反馈审核结果,未与新达江公司进行最终结算,故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自新达江公司取得审定的“定案审核表”之日计算。原审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新达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其次,联通南阳公司称其在原审中提交了付款凭证,用以证明其将案涉款项已经支付完毕,新达江公司称付款数额与本案的施工费数额不对应。因双方之间另有其他纠纷,故应结合其他案件认定的相关事实,进一步查明案涉款项的支付情况。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2)豫13民终1377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2民初72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鲁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