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郑州市达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40695375。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3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河南新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22)豫0212民初28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新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上诉人与郑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劳务合同》(注:***在该合同上签名并加盖郑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第12条约定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诉争光改施工费1349214.9元的施工地点在开封市滨河路,与皮线工程无关联性,不能以皮线合同确定合同履行地。3、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网络部(内设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对外没有法律效力,并且是事后有针对性的出具,一审法院采信此证据,系违反法律适用规则,采信证据错误。总之,不管是按照合同履行地,还是按照合同约定,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均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开封市祥符区系工程施工地点之一,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洁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