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民辖终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宏达街88号6号楼2**26层26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87498234G。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40695375。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上诉人郑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新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22)豫0212民初8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郑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事实及理由:一、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错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而本案中的“建筑施工劳务合同”,系被上诉人转包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2015-2017年通信工程施工项目”给上诉人,合同中也约定了“承包范围”、“工程款结算方式”、“保修期限”、“保修内容范围”、“各方权利义务”、“施工验收”“违约责任”等,上诉人不仅仅获得工程款,还需要承担其他的相关义务。上诉人施工完全独立,并不从属于被上诉人。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为劳务合同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二、本案中,开封市祥符区系工程施工地点之一,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地点的说明,开封市祥符区系工程施工地点之一,完全可以证明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三、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提起的诉讼,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了管辖事宜,其约定应为无效条款。四、本案的涉案“建筑施工劳务合同”,在**利诉河南新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被上诉人曾以本合同提起了管辖权异议,该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仍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一种类型,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开封市祥符区系工程施工地点之一,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22)豫0212民初85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洁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