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民初5829号之二
原告:绵阳航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乐兴镇新光村**。
法定代表人:李佐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立平,四川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尚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
法定代表人:左小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绵阳航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尚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1月9日,原告绵阳航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被申请人分期给付,现已收到第一笔约定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航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绵阳航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培林
人民陪审员 苟中学
人民陪审员 刘远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