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尚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永来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尚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62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永来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承顺街399号9栋3层3号。

法定代表人:邵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梅,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尚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左小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春,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永来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尚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4民初8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成都永来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虽未提交与四川尚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办理验收、交接、竣工结算的书面证据,但经二审现场勘验,成都永来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案涉《活动板房合同书》约定的地点即乐山市夹江县六和城项目工地已实际安装了活动板房。一审关于成都永来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认定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4民初84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永来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田 笛

审 判 员  李 玲

审 判 员  夏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袁龙飞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