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异788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四川尚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左小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春,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申请保全人:高新区鼎铭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中和朝阳路18号。
经营者:樊明波,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强,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本院在执行高新区鼎铭建材经营部与四川尚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尚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四川尚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尚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四川尚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晏 锐
人民陪审员 岳云川
人民陪审员 徐小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瑞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