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某某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武汉市东建某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民初6851号
原告:河南省**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祥盛路东300米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5203762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建***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与二雅路交汇处***小区业委会。
责任人:***。
原告河南省**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建***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以武汉市东建***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已经进行换届选举,现已更换为武汉市东建***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为由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防水防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