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胜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蒙胜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福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民终8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蒙胜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苑新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保龙,男,1962年6月22日生,汉族,蒙胜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那日松北路十号街坊210号,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山,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福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槐安东路123号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04单元1022。
法定代表人:郑斯龙,系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南蒙胜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福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8)冀0229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8)冀0229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蒙胜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苗立柱
审判员  杨鹏章
审判员  徐志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