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昌吉市某某工程车辆机械服务租赁站、新疆博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执39号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工程车辆机械服务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佃坝乡东沟村。
经营者:严军德,该租赁站站长。
被执行人:新疆博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伯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工程车辆机械服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新疆博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乌仲调字第028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博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工程车辆机械服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博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291235元(其中执行标的287030元、案件执行费4205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博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博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德翔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鹿沛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