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博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 被执行人:新疆博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恒东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博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乌甘劳人仲字(2022)第7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290.8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甘劳人仲字(2022)第74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博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6,340.8元(其中案款6,290.8元、执行费5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朱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