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23执1007号之九
被执行人:河南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10500MA3XJ54X5G,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办
事处周家营中区4排24号。
法定代表人:李景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河南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
49×××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7208.80元,冻结期限为
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李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
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
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
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
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
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
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
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王斌联系电话:17603721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