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523民初519号
汤阴定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豫0523财保16号民事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8800.05元。诉讼中,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汤阴定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汤阴定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8800.0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秀芬
书记员 杜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