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3民初975号
原告:河南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办事处周家营中区4排24号。
法定代表人:李景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暴立,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创业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强,山西华炬(吕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能安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众品大道中段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赵树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华能安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河南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秀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