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侯马市融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081民初1192号
申请人:**市融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紫金山街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81699113542N。
法定代表人:蒋安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办事处周家营中区4排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3XJ54X5G。
法定代表人:李景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史建国,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伏道乡伏道三街22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523197005175011。
被申请人:杜小英,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伏道乡伏道三街22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523197001205025。
申请人**市融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升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建国、杜小英追偿权纠纷一案,融升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建国、杜小英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融升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建国、杜小英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霄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玲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