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81执10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融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史建国,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杜小英,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河南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市融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史建国、杜小英、河南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081民初119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担保代偿金409599.4元,违约金81919.88元及利息,受理费4336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7383元,但被执行人杜小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杜小英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25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晓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