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亮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长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919号 原告:***,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杰座大厦1801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2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