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正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桢盛测量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卢秋霞,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正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桢盛测量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上海桢盛测量系统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正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桢盛测量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7012.2元、滞纳金22536元、违约金5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桢盛测量系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了查询,并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但无余额。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等财产,本院已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相关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军
审 判 员 李宏伟
审 判 员 范明火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浩杰
书 记 员 费春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