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正烁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正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联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执保1369号
原告:成都正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669671527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9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系原告员工。
被告:深圳市金联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凤新路新健兴科技工业园A1栋5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7606X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正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联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粤0306民初21548号。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成都正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深圳市金联丰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200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公司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正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金联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价值人民币62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