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东日电梯有限公司

揭阳市东日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5203民初293号
原告:揭阳市东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
法定代表人:吴学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曼,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妮,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
原告揭阳市东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揭阳市东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还原告货款10275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9年1月4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9日,原、被告签订《电梯销售安装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一台电梯,由原告对电梯进行安装,合同总价款202750元,被告分四期支付合同款,第一期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交付合同总金额10%作为定金;第二期根据工地进度,双方确认投产交付合同总金额40%为生产订金;第三期提货前7天交付合同总金额40%作为货款;第四期于当地监督局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总金额10%付还给原告,双方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此后原告依约供货电梯并在被告指定地点安装电梯,电梯安装完毕后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揭阳检测院验收合格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告依约将电梯的检验报告等资料移交给被告,被告签名签收,被告也实际使用电梯。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合同款10275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借故拒不支付。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户籍信息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情况;3.《电梯销售安装合同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资料移交清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依约供货安装电梯,电梯经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现被告仍拖欠原告合同款的事实;4.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证明2019年1月28日,被告通过吴伟涛转账给原告股东吴春森付还原告合同款98000元。
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事实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补充认定以下事实: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将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明书等资料移交被告。诉讼过程中,被告付还原告合同款98000元,现尚欠合同款4750元,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还原告货款475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以欠款102750元计,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以欠款4750元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反驳的证据,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原、被告签订的《电梯销售安装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主体合格,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为原告购买电梯后进行了安装,并已经检验合格交付使用,按《电梯销售安装合同书》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月3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还清尚欠合同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拖欠原告合同款102750元未还,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付还欠款98000元,仍拖欠4750元未还,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合同款4750元及利息损失,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对于利息损失,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揭阳市东日电梯有限公司货款4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以欠款102750元计,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以欠款4750元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0元(按减半收取计),减收为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玉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君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