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海龙暖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海龙暖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执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海龙暖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通达支路绿盛社区居委会2组悦璟2008商住楼5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奕,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海龙暖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川0302执235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奕所有的坐落于自流井区(建筑面积:509.9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2013061702602,所有权人:陈奕)营业用房、坐落于自流井区D2-12栋2**6号(建筑面积:101.88平方米,不动产证号:20××55,所有权人:陈奕)房屋,现因上述不动产在本案之前均已设定抵押,且本院系轮候查封,致对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龙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彬 书 记 员 林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