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02执保386号
申请人:自贡市海龙暖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通达支路绿盛社区居委会**悦璟2008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陈奕,女,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市海龙暖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2019年11月12日本院出具(2019)川0302民初27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在3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陈奕所有的、位于自贡市两套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陈奕使用、维护,但不得损毁、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
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