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同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同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宏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0财保184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市同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鹤凤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2915E。

法定代表人:陆长青,董事长。

被保全人:重庆宏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新湾路1号电力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3503A。

法定代表人:薛光建,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重庆市同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宏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渝0230执保33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保全人重庆宏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丰都支行的银行存款156000元(账号:50001293600050xxxxxx)予以冻结一年。现申请保全人重庆市同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该案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保全人重庆宏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重庆市同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要求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保全人重庆市同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准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任宗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海涛

书 记 员 谭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