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1民初3543号
原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龙山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68724546G。
法定代表人:蒋章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先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同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鹤凤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2915E。
法定代表人:陆长青。
原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同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立案。原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0元,减半收取2485元,由原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小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华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