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22民初1769号
申请人:重庆市同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鹤凤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2915E。
法定代表人:陆长青,男,1966年1月8日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克丹,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10145363。
被申请人:贵州开磷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小寨坝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573325793X。
法定代表人:李凯,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市同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开磷供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受理,申请人重庆市同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同日申请对贵州开磷供电有限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17110120540006519号账户存款293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重庆市同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293万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同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开磷供电有限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17110120540006519号账户存款293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治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