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9100号
原告:重庆市同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西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同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同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市同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漾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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