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同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同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2财保27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创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耙塘第二排第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3255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同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鹤凤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2915E。
法定代表人:陆长青,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创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同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渝0102执保65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同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9561.26元。申请人深圳市创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创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同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深仲撤字第2479号撤案决定书,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创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深圳市创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同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9561.26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