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23财保44号
申请人:湖北某某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
法定代表人: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湖北)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某某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情况紧急,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湖北)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237.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44201182200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富莱德力高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冻结银行账户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其要求冻结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因其未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第十条中规定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对该申请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湖北)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合计117237.6元。
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06元,由申请人湖北某某涂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