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鑫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鑫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8231号
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陵岗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7896638G。
法定代表人:刘光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绮琪,女,公司员工。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名门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DGH46E。
法定代表人:陈华兰。
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4元,减半收取计26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志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