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东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8017号
原告: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国贸大道南636号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08378076H。
法定代表人:朱益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东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工业路2号1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6453376A。
法定代表人:袁江。
原告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东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计168元,由原告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婉
zdqz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邬敏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