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依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慈溪市依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歙县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黄中法执字第00083-5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依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浒山街道慈溪中央大厦819号,组织机构代码75038119-9。
法定代表人:曹爱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正塘,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谷开利,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歙县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百花路,组织机构代码57444875-2。
法定代表人:金士明,该公司董事长。
慈溪市依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歙县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
2017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依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其已自行与被执行人歙县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和解协议,现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歙县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秦 峻
代理审判员 孙 健
代理审判员 桂梨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