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依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慈溪市依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歙县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41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依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浒山街道慈溪。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开利,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歙县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山仲裁委员会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4)***字第80号裁定书,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歙县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0347.19元、利息(利息以494363.19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金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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