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新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东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新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3民初1352号
原告:沈阳东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尹家街道沟子沿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MA0U7LED5E。
法定代表人:左涪川,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抚顺新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济金南路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279155392X7。
法定代表人:万新棣。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东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新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抚顺新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东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抚顺新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新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寒
书 记 员 韩顺平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