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402民初1326号
原告抚顺新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济金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万新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桂敏,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汇广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新抚区东四路16号。
负责人孟庆国,该委员会副主任。
第三人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促进中心,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74-3号楼17号办公室。
原告抚顺新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汇广场业主委员会及第三人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促进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改造工程价款776410元;判令第三人依法配合被告给付原告电梯改造工程价款;判令被告向原告依法支付迟延给付工程价款的利息(以7764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抚顺市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当时金汇广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业委会的职能由房管领导小组5名成员组成。就金汇广场4#、5#、6#、7#及消防电梯的配件更换工程,原告于2019年1月1日与房管小组的5名成员签署了《电梯配件更换工程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对金汇广场4#、5#、6#、7#及消防电梯配件更换工程负责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由原告方垫付资金。结算方式为以专业审计单位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审核后的价格为准。付款方式为:本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90%的工程价款,余下10%质保金待一年质保期满经公示确认无工程质量问题后支付给原告。原告方于2019年1月中旬开始对上述5台电梯进行大修。在施工期间,又增加了金汇广场4#、5#、电梯曳引机更换项目(有政府及房管5人领导小组签字确认)。关于2019年4月初按照合同要求工程完工,4月10日经抚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测合格,交付业主使用。2019年5月金汇广场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拒绝与原告结算案涉工程价款,被告的维修专项基金在第三人处监管使用。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电梯改造工程价款,第三人依法配合被告给付原告电梯改造工程价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金汇广场业主委员会原有成员5人,除副主任孟庆国外,其余四人于2020年7月31日提出辞职,并于同日由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道办事处与金汇广场业主委员会就上述事项发出联合公告。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现被告金汇广场业主委员会成员仅余1人,已不足法定最低人数,且未有新加入成员,已不具备履职的能力和资格。因此,本案已无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抚顺新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64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树毓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