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新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新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顺民二初字第469号
原告抚顺新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西五街济金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万新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住抚顺市将军街2号楼2-2宏升家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新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抚顺新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自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顺新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抚顺新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