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信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恒信智通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某某管理区公安(分)局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81执6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恒信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启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百里**管理区公安(分)局。
负责人:张达春,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漆国永,系该单位职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贵州恒信智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百里**管理区公安(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21)黔0581民初56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即向申请人贵州恒信智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0000元及违约金551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31元,缴纳申请执行费8751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2月2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当事人确定本案的履行执行款金额为584931元(包含案件受理费4931元),由被执行人贵州百里**管理区公安(分)局于2022年3月6日前支付申请人贵州恒信智通科技有限公司100000元,于2022年4月1日前支付申请人10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20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184931元,申请人贵州恒信智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二、申请执行费8751元由被执行人贵州百里**管理区公安(分)局承担。申请人贵州恒信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自愿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中鑫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宣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