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分公司、哈尔滨市嵘森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2民初1656号
原告:牡丹江**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区牡丹江中俄信息产业园。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嵘森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北、教育大街西滨才新天地一期新大地电子广场1栋商铺单元5层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权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嵘森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分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计1260元,退还原告牡丹江**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分公司123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牡丹江**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昊